你好,
孕妇梅毒是指梅毒妇女怀孕者.指患有显症梅毒或潜伏梅毒的妇女在妊娠期,或孕期染上了梅毒,均属之.但是只要孕妇患有梅毒,则对胎儿危害甚大.
临床经验证明,不论怀孕前已患梅毒,还是怀孕期间才染上梅毒,都有可能将梅毒传染给胎儿,特别是早期梅毒患者,使胎儿受染的机会更大.在孕期母体内的螺旋体,可通过胎盘进入儿体,常致胎儿流产,死产或早产.即便是足月产,也可能已是梅毒患儿.这不仅直接影响胎儿成活率,也会影响胎儿健康发育.
[治疗措施>
充分认识孕妇梅毒的危害,避免后代发生先天梅毒,尽早查出,及时治疗和长期预防,必须采取如下措施,并能认真得到贯彻执行.
1)严格执行婚前梅毒血清学检查,以避免婚后怀孕期才被发现患梅毒.对已接受抗梅毒治疗已愈的妇女,要嘱其在妊娠期进行复查,复治.
2)严格执行产前梅毒血清学检查,如发现梅毒时,不论既往是否接受抗梅毒治疗,均应给于抗梅治疗.
3)患有梅毒的孕妇在妊娠初期的3个月内,接受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80万单位,肌注,连续10日为1疗程;在妊娠末3个月,再给于同量普鲁卡因青霉素G个疗程.妊娠早期治疗是为了胎儿免于受染,妊娠后期治疗是为了已受染的胎儿在分娩前治愈.
4)如果在妊娠第6个月才发现患有梅毒,当即给于普鲁卡因青霉素G1个疗程,到产后3个月内应再补治1疗程.
5)对于青霉素过敏者,采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每次50mg,每日4次,15~30日为1疗程;妊娠初3个月及妊娠末3个月,各服1疗程且待分娩后均应对新生儿采用青霉素补治1疗程,其剂量,方法按胎传梅毒治疗方案进行.
6)患有梅毒的孕妇所生的婴儿,在出生时,应做脐带血梅毒清学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如为阳性,需4个月后再复查1次,以排除被动血清阳性.如检查仍为阳性,即按胎传梅毒治疗方案施治.
7)对患有梅毒的孕妇所生的婴儿,必须追踪观察3年,初时为每6个月1次,后为1年复查梅毒血清学试验1次,以避免先天梅毒发生.
8)大力宣传孕妇患梅毒的危害性,特别要向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宣传,以便他们能自觉地执行梅毒孕妇及先天梅毒的防治措施.
温馨提示:
本病无预防性疫苗,最好的预防就是注意性卫生,洁身自好。接吻,共用餐具都可感染疾病,在生活中要加强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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