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工作的程序大体如下:1、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民营和个体经营者由企业或者业主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同时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一并办理从业人健康证明;2、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业主,新增加食品从业人员的,由企业或者业主安排新增食品从业人员(也可以由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本人),携带本人一张一寸近照,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参加健康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对体检合格的人员,颁发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注意事项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所受理审查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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