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可以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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